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110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振民,男。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林,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卞振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华区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卞振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元杰、赵志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卞振民及其辩护人张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区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明献
代理审判员 吕 冰
代理审判员 田庆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