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豆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

(2015)义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豆某某酒后驾驶豫MX8307小型汽车行驶至义马市310国道千秋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并将豆某某带至义马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7.93mg/100ml,被告人豆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测报告;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辩称,自己于2013年8月22日将造血干细胞捐献给一名患白血病的儿童,成功挽救了白血病儿童的生命;并提供了中国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河南省红十字会荣誉证书及患者家属的感谢信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豆某某酒后驾驶豫MX8307小型汽车行驶至义马市310国道千秋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并将豆某某带至义马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3mg/100ml,被告人豆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视频光盘;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豆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参与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挽救他人生命,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