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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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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超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2号 罪犯景超峰,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2号

罪犯景超峰,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景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景超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景超峰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禹州市、许昌县、襄城县等地,用挖墙洞、翻墙等方法入院,盗窃机械厂、网通支局等单位的生铁、电缆、棉花等物品,作案9起,价值344504元。景超峰系主犯。

罪犯景超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景超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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