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15号 罪犯郭文光,又名郭红光、郭继光、郭勤光,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2011)周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文光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郭文光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万元。宣判后,同案等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郭文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0年2月25日凌晨,李亚辉等在周口市大闸路“阿炳足疗店”门口因为琐事与胡某某等人争执,后纠集郭文光等人过来帮忙,找到胡某某后,李亚辉、郭文光等人对胡某某殴打,李亚辉持水果刀扎数刀后逃离。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亚辉家属民事达成协议,赔偿10万元;郭文光等三人家属交纳赔偿款合计7万元(郭文光2万元)。二、2011年11月15日晚21时许,陶宝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周口市看守所中,与同监室人员因琐事口角,郭文光伙同另三人将陶宝才殴打致轻伤。 罪犯郭文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