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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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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6号 罪犯郑敏,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6号

罪犯郑敏,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中撤回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三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郑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18日至3月3日间,张某某、周某、曾某某、万某某分别被传销组织在网上发布的招工信息骗至三门峡市一传销窝点,郑敏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采取殴打、威胁后,将随身现金、手机、银行卡等抢走,或让汇款后取出占有,并进行看管。其中,郑敏参与4次,抢得物品现金等价值共计16583元。公安机关后将被害人解救。系从犯。

罪犯郑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