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9号 罪犯赵亚东,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中专肄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解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宣判后,赵亚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亚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1年10月17日、19日凌晨1、2时许,赵亚东持刀分别在焦作市制革厂家属院、云达国际酒店南铁路桥附近,语言威胁,抢走王某、王某某波导手机(价值175元)、现金12元、挂坠等物品。二、2011年11月9日,赵亚东在焦作市解放区慈善医院楼2单元孙某某家中,将现金300元和两张药房会员卡、一张商业银行卡和一串钥匙盗走。赵亚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以自首论。 罪犯赵亚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