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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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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9号 罪犯许海红,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海红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9号

罪犯许海红,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海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许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0日对许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9日对许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许海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6年3月至7月23日,许海红伙同他人先后在濮阳市高新区、城关镇窦堤村、华龙区等地,使用剪钳等工具,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合计1522米,价值62909元;二、2006年7月20日,许海红二人预谋后携带剪钳等,窜至濮阳市华龙区马呼东村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120米,价值240元。系共同犯罪。

罪犯许海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海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