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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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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86号 罪犯陈克平,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克平犯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86号

罪犯陈克平,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陈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9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克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8年3月至5月25日午时,陈克平等四人驾摩托车分别在安徽省阜南县、阜阳市、临泉县等地采用拖拉、殴打等劫取他人提包、戒指、耳环等,作案3起,现金及物品价值3100元。二、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陈克平伙同他人分别在淮滨县城、王家岗乡、罗山县城关镇、安徽省阜南县、阜阳市等地驾摩托车等在路上抢夺他人提包、金项链等,作案16起,得现金80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

罪犯陈克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克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