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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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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朝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41号 罪犯许朝盈,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41号

罪犯许朝盈,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朝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许朝盈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18日15时许,许朝盈开一辆豫A17686的黑色普桑车,在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口东边的新310国道路边卖给李龙庆一包毒品和两包掺料,李龙庆给其13600元现金。开车行至回郭镇邮政局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李龙庆家中查获许朝盈贩卖给其的可疑毒品四包。其中两包检出有海洛因成份,重量分别为1.87克、7.20克;另外两包检出有咖啡因成份,重量分别为67.70克、50.90克。系累犯。

罪犯许朝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朝盈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朝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