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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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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4号 罪犯韩松涛,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松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4号

罪犯韩松涛,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松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张某某43575元。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韩松涛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7年1月31日晚,韩松涛伙同田凯、黄金龙三人在西峡县城关信用社门前,以去内乡租用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路上用胶带、松紧带将张某某捆绑在路边树上,抢走现金200元、银行卡一张、诺基亚3220手机一部(价值375元)、面包车一辆(价值43000元)。连夜开回淅川,后将车销赃挥霍。二、2007年3月22日晚,韩松涛、周武等四人在淅川县一菜市场附近遇到行人计某某,即预谋抢夺,由周武趁计不备抢走挎包(内有12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韩松涛分得200元及手机一部。审理中,韩松涛家属退赔计某某1600元。

罪犯韩松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松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松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