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5号 罪犯顾松宪,男,1990年8月31日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南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松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顾松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顾松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顾松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日18时许,顾松宪在方城县赵河镇辛庄村通往肖营村的一小路上因打喜鹊与路过的闫某某发生争吵,后将闫某某按麦地里厮打,脚踢颈部、拳击面部、抱头往地上磕碰等暴力行为,直至闫某某不会动。对闫某某鸡奸后离开现场。次日7时许,用自行车将闫某某尸体移至一路边沟,掩盖后离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理中,顾松宪亲属赔偿3万元,取得谅解。 罪犯顾松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顾松宪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松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