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1号 罪犯何园园,又名何寒冰、何方方,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园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何园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何园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何园园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携带匕首、钢管等工具窜至长葛某医药公司门前等处,挟持被害人上车,抢走现金、项链等财物,抢劫6起,总价值26000余元,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追退价值94元黄金转运珠一个、价值1021元手机一部、价值1729元相机一部。2009年1月和2月,何园园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禹州一服饰店等处,盗窃衣服、电脑等物品,作案3起,价值49328元。案发后追退部分赃物。何园园等四人积极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取得曹某某一定谅解。何园园系主犯、累犯。 罪犯何园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园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园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