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2号 罪犯华普山,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南召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普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华普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6日,华普山先后向齐海定、李生龙提出到南召县乔端镇一金矿实施盗窃,二人表示同意。三人携带撬杠、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车于次日凌晨1点左右到达目的地,华普山指使李生龙在附近等侯,其和齐海定二人将仓库门撬开后,两次分别从仓库盗出两袋粉状物品及两袋炼金用坩埚,在搬运赃物过程中,华普山听见狗叫扔掉一袋坩埚,将其余三袋物品搬运至李生龙处装车逃离现场,途中因下雪路滑无法继续前行,三人停车后因怕被人发现,将所盗全部赃物扔到路边草丛内。三人于2012年1月27日中午12时许在面包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赃物被扣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127元。李生龙系从犯。 罪犯华普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华普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华普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