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周品,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周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7月,周品伙同他人携带撬杠、剪丝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淅川县多个移动基站、联通基站,破门入室,剪断电池连线,盗窃电缆线八起,总计价值64047元。2011年7月5日晚,周品等五人携带板刀、剪丝钳、锯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渐川县联通公司张竹园基站,破门入室,李会用剪丝钳剪基站内的电池连接线时造成电缆线短路起火,五人见此情况迅速逃离现场,该联通基站内所有设备全部被烧毁,被破坏物品价值71659元。周品有立功表现。 罪犯周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