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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东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7号 罪犯孟东杰,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息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孟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7号

罪犯孟东杰,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息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孟东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孟东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孟东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曹柏玉、孟东杰、孟祥军伙同他人从商丘市驾驶一辆轿车,一辆箱式货车(装载一辆无牌一汽“佳宝”工具车)伺机盗窃作案。行至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路段、312国道潢川县至息县、固始县路段,孟东杰驾驶一汽“佳宝”工具车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的货车,盗窃聚乙烯、棉纱、花生米、电视机等物,共参与盗窃作案9起,价值195367.7元。

罪犯孟东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2次,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东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东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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