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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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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6号 罪犯屈忠,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6号

罪犯屈忠,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屈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屈忠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屈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屈忠与李景田电话联系要购买毒品。2010年8月21日,屈忠及女友郭婷从湖南省岳阳市赶到夏邑县,看过样品后,李景田将毒品(含海洛因80.4%)99克交于屈忠、郭婷,李景田得赃款63000元。8月22日,屈忠、郭婷携带毒品欲乘火车返回岳阳市时,在商丘火车南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屈忠系主犯。

罪犯屈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屈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屈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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