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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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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冯世军,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冯世军,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冯世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5日,冯世军等人正在卫辉一娱乐城玩耍时被冯志强叫去殴打与陪唱人员发生口角的王某某及袁某某,冯志强殴打王某某面部,冯世军等持砖头、啤酒瓶、刀等物先后对王某某、袁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肝破裂,袁金星胃穿孔等,均属重伤、九级伤残。案发后,冯志强、冯世军、李道富分别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3万元、3万元,均取得谅解。冯世军系从犯。2008年10月15日,冯世军等三人共谋后,骑摩托车在卫辉一铁路涵洞下,截住骑摩托车路经此处的陈某某、甘某某夫妇并实施殴打,用刀将陈某某右手刺成轻微伤,抢走价值共910元的手机两部。审理中,三人退赔910元,并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共9600元。

罪犯冯世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世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世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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