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陈宇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陈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宇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陈宇涛因手头拮据预谋抢劫,经多次踩点将韩某某作为抢劫目标。2010年4月8日10时许,陈宇涛携带工具潜入汝州市一小区的单元楼,持刀劫持韩某某,抢走挎包(内有现金2.5万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手机,绳捆双手、胶布封嘴、持砖砸头后逃离。致韩某某轻微伤,手机、挎包等价值1010元。案发后钱物已追退。二、陈宇涛抢劫韩某某后从卡上未取到钱,2010年4月14日,陈宇涛冒充公安给韩某某之夫赵某某打电话,威胁赵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上存入10.8万元,同月18日被抓获。敲诈勒索系未遂。2015年5月28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陈宇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2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宇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