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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2号 罪犯冯金国,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8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2号

罪犯冯金国,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8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金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冯金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至7月,冯金国伙同他人窜至温县、孟州市两地四个公司,跳进公司院内,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现金、MP3、金币等财物总计价值75406元。案发后,冯金国退赔损失2.5万元。冯金国系累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冯金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金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金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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