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9号 罪犯常跃峰,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常跃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常跃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常跃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常跃峰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镇乡村、南阳油田城区等地路上,两次分别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踹倒路边,按倒在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等,劫取被害人手机、金项链等物,价值1599元;七次抢夺被害人的包(内装现金、手机、金项链等),价值24127元。2007年6月17日,常跃峰、涛娃在新野县溧河铺镇某村盗窃张某某价值2360元的电动车一辆。2015年5月20日缴纳罚金一万元。 罪犯常跃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6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一般、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跃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跃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