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80号 罪犯康文庆,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康文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康文庆等八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1326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宣判后,康文庆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康文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康文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白朝阳投资400万元入股刘某某的化工厂后,二人因经营、分红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刘某某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白朝阳积极打探其行踪,于2007年12月29日得知刘某某要返回,遂指派职工康文庆等七人分乘两轿车到高速路上等候刘,23时许报警并跟紧刘所乘车辆。康文庆等人在郑州北环丰庆路附近下车离开时,强行将其塞进车内,为防止刘在通过收费站时叫喊,孙现举指使康文庆等将刘头部按低,约20多分钟,康文庆发现刘身体发软,才和李剑鹤将刘扶起坐直,致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主犯。民事赔偿部分已于2013年执行完毕。 罪犯康文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文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文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