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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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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5号 罪犯李文革,小名老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2003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5号

罪犯文革,小名老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2003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李文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文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10月,李文革伙同王小爱分四次去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购买毒品,李文革将毒品分包再转卖,先后卖给吸毒人员孙服全等三人共计17克,从中获利1万余元。10月8日,公安民警将李文革、王小爱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底料各1包,经鉴定,毒品重19.5克(海洛因含量22.37%)、底料121.6克。并于当天在李文革家中搜出毒品5包底料2包,经鉴定,5包毒品均重0.5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2.79%、5.64%、6.67%、6.19%、7.03%),底料8.2克。

罪犯李文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