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05号 罪犯杨凯,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05号

罪犯杨凯,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河南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日下午,王李红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石某某骗至驻马店市,李帆指使杨凯等六人将石拘禁在一家属院北楼二单元二楼进行看管,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当晚11时石某某欲翻窗离开时坠楼死亡。2012年1月26日晚至2月2日晚,杨凯等六人将宋某某拘禁在上述地点,强迫宋某某参加传销组织。杨凯系从犯。七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杨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