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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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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3号 罪犯李万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3号

罪犯李万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李万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10月,李万华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多个乡村,分别用挖墙进院、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抢走李某某、左某某、景某等被害人家电视机、水泵、电冰箱、摩托车等物品,作案3次,价值5750元。2009年9月14日夜,李万华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汲水乡殷庄殷某某家,偷走三轮摩托车、播种机、小麦、手机等物品,价值3454元。李万华系主犯。

罪犯李万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较差、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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