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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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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遂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6号 罪犯张遂恩,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6号

罪犯张遂恩,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遂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张遂恩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800.49元(其中张遂恩赔偿10496.1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张遂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该犯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8日21时许,宋红伟、张遂恩等五人预谋后,驾车到王洛镇谢庄,张遂恩等二人负责望风,同案被告人以买东西为名持刀闯入村民谢某某的超市内,持凳子将李某兰砸成轻伤,将谢砍刺成重伤(九级伤残),劫取现金7万余元和香烟等物后逃跑。2002年5月、10月,张遂恩伙同他人在紫云镇王洞村、十里铺侯西村,先后两次盗窃村民耿某某、王某某家耕牛共计三头,价值九千余元。张遂恩在抢劫、盗窃犯罪中均系主犯。

罪犯张遂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2次,获得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遂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遂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