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01号 罪犯邱家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小学肄业。2004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5月24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家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邱家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一天凌晨,邱家顺等五人预谋后,开车窜至灵宝市某村肖某某租住处,冯仁友在外望风,邱家顺等翻墙入院,蒙面踹门入室,持铁棍等对肖某某殴打后,抢走现金8000余元、长虹手机一部。后现金分赃,手机扔掉。邱家顺辩称其作用较小,不予采纳。邱家顺系累犯。 罪犯邱家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家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家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