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42号 罪犯邵战超,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战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邵战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4月份,邵战超等三人在灵宝市某村一块田地里探得一古墓,即告知张跃民。后张跃民组织邵战超等十多人多次对该古墓进行盗掘,从中挖出三个青铜鼎、五个青铜编钟等文物,销售175万元,邵战超分得赃款2万元。经鉴定,被盗掘墓葬属于东周时期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 罪犯邵战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战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战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