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9号 罪犯高金亮,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金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高金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高金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某日,高金亮、侯先梅租乘白燕青驾驶的车辆从山西省来到河南台前从岳彩会手中以每片195元的价格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约400片。后又2月15日到山东省从岳彩会手中以上述价格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540片。2月26日,高金亮事先与岳彩会联系好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后,伙同侯先梅到台前以198的价格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800片,岳彩会又赠送侯先梅10片。随后,高金亮、侯先梅、白燕青正准备开车离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罪犯高金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金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金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