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5号 罪犯陈二卫,曾用名陈晓磊、陈小磊、小眼,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二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陈二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3日、9月29日,陈二卫等三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分别窜至许昌市某医院、某银行门前人行道上及一路口处,采用语言威胁、捂嘴、殴打等手段抢走张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牛某某的挎包、手机、黄金耳钉、银行卡、现金等财物。抢劫4起,价值4542.5元。案发后,追退价值260元的手机一部、部分被抢挎包和洗发乳、钥匙等物品。均系主犯。 罪犯陈二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二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二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