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52号 罪犯郑孟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中专文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巩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郑孟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13日17时许,郑孟强在巩义市格兰大酒店门前,以40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国营二包可疑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张国营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2包,并在现场扣押郑孟强扔弃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7包和红色片状可疑毒品14包,共重13.53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郑孟强系累犯。 罪犯郑孟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孟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孟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