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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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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1号 罪犯胡海清,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21号

罪犯胡海清,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海清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对胡海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胡海清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彭储良在新乡租房,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及材料,组织胡海清等六人通过街头小广告等渠道,大肆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等犯罪活动。2009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将胡海清等抓获并查获制假设备,账本,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武装部队的印章成品章376枚,居民身份证5个,各种发票1129份,各类证件半成品5877份、印章半成品546枚、居民身份证半成品600张。已伪造并售出的国家机关证件近200本,企、事业单位证件300余本,身份证108个,武装部队证件31本,各类其他发票23张。电脑中存有制假数据文件6606个。胡海清系从犯。

罪犯胡海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海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海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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