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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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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晓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10号 罪犯侯晓冬,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1)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10号

罪犯侯晓冬,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1)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晓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随案赃款4000元、手机一部。宣判后,侯晓冬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侯晓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17日晚9时许,灵宝市阳店镇一村村民杭某某、杭建某、薛某某、薛克某等人到砂石厂阻挡施工。李旺旭给王伞伞打电话让找人将阻挡人员赶走,王伞伞后纠集侯晓冬等十余人分乘出租车赶来,持木棍、刀具殴打后逃离现场。致使杭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薛某某轻伤,杭某某、薛克某轻微伤。共同犯罪,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责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

罪犯侯晓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晓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晓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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