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冯义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9号 罪犯冯义林,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9号

罪犯冯义林,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冯义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冯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4月29日对冯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义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同年9月间凌晨,冯义林伙同他人在鹤壁、长垣县、淇县、开封、濮阳等五地,参与盗窃5起,盗窃重型自卸货车等车辆7台(价值547858元。追退一台,价值26588元)。销售赃车2起,价值96999元。系主犯。

另查明,罪犯冯义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义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义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