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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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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3号 罪犯刘二保,又名刘玉保,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1月13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3号

罪犯刘二保,又名刘玉保,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1月13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7)虞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二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对刘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刘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刘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二保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份至2007年2月份,秦思峰、秦聚金、刘二保等人穿插结伙,先后在虞城县郑集乡、杜集镇、张集镇、夏邑县车站镇、曹集、胡桥乡、西华县、禹州市范坡乡等地盗窃村里、面粉厂、棉花厂、纸厂等的变压器铜芯13个(台),共参与作案12起,总价值186198元。系共同犯罪、累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刘二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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