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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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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83号 罪犯王坤,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83号

罪犯王坤,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王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农历11月、腊月,王坤伙同他人驾驶出租车,在鹿邑县北关车站、运输公司等处,拉被害人去安徽省太和县、太康县马厂、鹿邑县辛集镇、柘城县张桥、鹿邑县试量,途中对被害人威胁、殴打、搜身等,抢劫现金共13980余元及手机3部。王坤系主犯。

罪犯王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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