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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军战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36号 罪犯石军战,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36号

罪犯石军战,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军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石军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石军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袁林海、石军战驾驶一辆他人丢弃的面包车,携带钢丝绳、铁丝等作案工具,窜至中牟县城关镇某村,将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70800元的轿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二人均系主犯。

罪犯石军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军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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