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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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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王银鹏,曾用名王银朋,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王银鹏,曾用名王银朋,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银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银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9日,王银鹏酒后驾驶警用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沿汝南县梁祝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南约五十米处,超速驶入公路东侧人行道内,撞向在路灯杆周围候车群众,致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二人构成轻伤)。本案民事赔偿及被害人亲属安抚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对王银鹏予以谅解。

罪犯王银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银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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