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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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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8号 罪犯王水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8号

罪犯王水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水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王水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王水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水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楠通过王汉民在郑州召集到王水涛等五人准备去抓赌。2010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李楠、王水涛等七人来到了封丘县一个赌场。李楠在场外电话指挥,王水涛等人身穿警服,携带警棍、手铐等警用装备进入王某霞家赌博现场冒充省公安厅工作人员,抢走现金89000余元及手机10余部,后又用手铐将组织赌博的李某某拷走,带至长垣县与封丘县交界处的大堤上踹了几脚放走。经鉴定,诺基亚7100S型、三星B5702C型等8部手机价值5380元。王水涛系从犯。

罪犯王水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水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水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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