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娄煜颖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9号 罪犯娄煜颖,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娄煜颖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9号

罪犯娄煜颖,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娄煜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娄煜颖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9日22时许,因司亚奇乘坐左某某出租车发生纠纷,后在路上再次遇到,因索车费,娄煜颖、司亚奇等四人将左某某、沈某某打伤后逃跑。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某轻微伤。系主犯,自首,家属已代赔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娄煜颖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娄煜颖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煜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