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孔伟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3号 罪犯孔伟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睢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伟东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3号

罪犯孔伟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睢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孔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孔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孔伟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孔伟东等三人预谋抢劫睢县河堤乡任庄村任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事先准备了木棍、胶带、电灯、匕首等作案工具。2007年7月26日零时,三人开三轮车到后,弄开大门进入院内,持匕首控制任某某并胶带捆绑,抢走现金2000元和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手机一部及废铜一百多斤等(价值2200元。案发后追退);二、2007年1月份一天,孔伟东明知一辆昌河汽车(价值22400元)来路不正当,车辆无牌照,仍以6900元购买。

罪犯孔伟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伟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伟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