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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肖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8号 罪犯孙肖兵,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了(2009)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肖兵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8号

罪犯孙肖兵,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了(2009)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肖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濮中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孙肖兵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孙肖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肖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段宁飞、孙肖兵等人租一面包车分别在南乐县西环城转弯处、南环向东环转弯处、安济公路等地。持啤酒瓶威胁、殴打抢劫过路货车、拖拉机,作案4起,抢劫钱财共计1530元。系从犯。2015年5月18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孙肖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肖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肖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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