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88号 罪犯孙越领,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越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孙越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孙越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越领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栗猛伙同孙越领等人预谋后,在开封市、兰考县等地诊所、居民家中盗窃电动车、现金、电视机、电脑等共计9次,钱物共计6.2万余元。二、2008年1月份以来,孙越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一支。系累犯。2015年5月29日缴纳罚金15000元。 罪犯孙越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越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越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