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孟庆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68号 罪犯孟庆乐,曾用名孟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南刑少初字第1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68号

罪犯孟庆乐,曾用名孟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南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庆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孟庆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孟庆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孟庆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11日晚,袁卫、孟庆乐等四人酒后窜至在镇平县老庄镇李沟村周营孟某的饭店内,袁卫、孟庆乐等人用板凳、啤酒瓶殴打吃饭的民工周某某、周某等人,几人后坐出租车逃跑。致周某某倒地后死亡(重度颅脑损伤),周某轻伤。系主犯,四人近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孟庆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庆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