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17号 罪犯王长领,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了(2009)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长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1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轿车予以发还。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长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年初以来,朱海涛在郑州多次向王长领贩卖毒品“麻谷”、冰毒。2008年10月16日,王长领在开封155医院以15000元再次向朱海涛购买500片麻古后,驾轿车返回郑州市在金水路和未来路口被抓获,当场从车上搜出麻谷1824粒,冰毒104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20.79克。 罪犯王长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长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