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70号 罪犯毕文兴,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7月7日被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毕文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毕文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0日对毕文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9日对毕文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毕文兴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2月10日间,毕文兴先后五次到瞧阳区长江路市卫生局对面,苏某某租赁的生活与经营合一的名烟名酒店内采用卡脖子等暴力、恐吓的手段共抢走现金2250元,名烟价值730元。第五次被当场抓获。2015年5月19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毕文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毕文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文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