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7号 罪犯杨红卫,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红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车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红卫自有一辆车号为鲁RT2939的黄色北京福田牌六轮翻斗车,后又购买同车型、同颜色的报废车一辆,并对报废车进行改装,使该车增重3.16吨。自2011年10月以来,杨红卫受人雇佣到河南神火铝业公司商丘铝厂运输残极;杨红卫取重车和轻车先后过磅称重进入厂区,用轻车拉货,用重车手续出厂的手段运输残极,直至2012年3月22日被发现后抓获。经商丘铝厂出具残极产生量估算,期间损失量为127.45吨,价值人民币293100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两台和残极307.1吨。赃物退回,得到谅解。2013年7月31日向法院缴纳罚金、违法所得(2000.)合计32000元。 罪犯杨红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