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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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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4号 罪犯李故事,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淮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4号

罪犯李故事,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淮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故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李故事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367.67元。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故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周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李故事的定罪量刑部分;民事改判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87926.35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李故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李故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故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长在与本村村民王某某有矛盾,怀疑其抢劫案发系王某某举报,多次与他人预谋实施报复。2007年10月11日下午,王长在组织龚少华、李故事等多人,驾面包车在一路口将王某某劫持到白马镇小刁庄一小桥处,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长在持菜刀将王某某双手砍掉,丢弃在一医院门口逃离。致王某某重伤,二级残。该犯系从犯,本案伤害后果严重。

罪犯李故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故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故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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