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5号 罪犯李斌,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中专肄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1年12月18日2时许,李斌约位某某到焦作市万方金沙酒店一房间内打牌。李斌趁打电话之际将位某某放于该房间外间的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216元,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5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2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及身份证。当日22时许,李斌骗出邮政储蓄卡密码并从中取走现金5000元。二、2012年2月21日9时许,李斌在焦作市山阳区东方池典洗浴中心一房间,趁沈某睡觉之际将沈某挂在墙上的裤子里的别克牌英朗型轿车钥匙以及960元现金盗走,随后将轿车(价值15.5万元)开走,后欲将该车卖出未果,赃物已追退。 罪犯李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