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3号 罪犯李萌萌,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萌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周少刑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萌萌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30日晚,马攀因董某某追求其喜欢的女孩而怀恨在心,后纠集李萌萌、李震宇等人到沈丘县富都大道香辣诱惑饭店,将董某某叫出饭店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倒地,马攀又持椅子殴打,致董某某倒地后死亡。李萌萌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萌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萌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萌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