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95号 罪犯龚海艳,又名龚海燕,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海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龚海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龚海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3月1日下午,龚海艳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龚某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回家后,又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翻墙出院,追上龚某某,砍龚头部一刀,后潜逃至合肥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龚某某经救治无效于3月3日死亡。案发后,龚海艳之父代为赔偿原告人邢某某各项费用共63000元。庭后,邢某某与龚海艳之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龚海艳之父再次代赔邢某某2万元,邢某某对龚海艳的行为表示谅解。 罪犯龚海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海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海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